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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其他资质

                太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太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服务内容:太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服务地区:山西 服务周期:20个工作日 费用说明:30000起 服务保障:低价透明、信息保密、高效可靠 《太原燃气安装维修从业资格》申

                详情介绍

                服务内容:太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服务地区:山西

                服务周期:20个工作日

                费用说明:30000起

                服务保障:低价透明、信息保密、高效可靠




                《太原燃气安装维修从业资格》申报指导手册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行资质许可管理制度。凡在本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一、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太原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可加微信15536856222,免费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标明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无注册资本的需提供验资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企业所配置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需提供证明材料)。
                 
                  (六)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专用车辆证明(行车证、租赁车辆需提供租赁协议)。
                 
                  (七)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需提供电话号码及有关证明材料),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需提供值班人员名单)。
                 
                  (八)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清单(需附图片):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九)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燃气工程)或相关专业(暖通、给排水、化工等)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提供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申报前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十)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身份证、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申报前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十一)企业聘用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不得在两家及以上企业供职。
                 
                  (十二)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十三)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十四)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十五)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申请人需出具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诺书。
                 
                  二、《资质证书》编码由10位字母和数字组成,具体执行2015年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
                 
                  三、《资质证书》由住建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正本1份,副本2份,有效期为5年。
                 
                  四、《资质证书》的延续、变更、更换、补办、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市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
                 
                  持外埠《资质证书》企业在本市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在本市《资质证书》审批部门进行资质备案(提供注册地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后,列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接受监督管理。
                 
                  公布的内容包括:安装维修企业名称、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24小时值班电话、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企业资质证有效期限等。
                 
                  四、市级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方案,并经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职业技能岗位证》(以下简称《岗位证》)。
                 
                  五、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级燃气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岗位证》:
                 
                  (一)停止安装、维修业务一年以上的;
                 
                  (二)违反标准、规范进行安装维修的;
                 
                  (三)欺诈用户,乱收费等。
                 
                  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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