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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52号)

                晋建审函﹝2019﹞15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扩权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建筑行业“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效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和《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企业聘用的一级建造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所聘用的建造师的姓名、年龄、专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对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准予其申请事项,并在3个月内将人员注册到位。企业聘用的二级建造师,需在申请资质前,通过《山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完成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建筑业资质。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的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的批后监管,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函调、实地核查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核查中发现企业通过出具虚假承诺、隐瞒真实情况或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已核准的相关资质,并将提供虚假承诺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对社会公开;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四、按照《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要求,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五、本通知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附件3.承诺书.doc

                附件1.建办市(2018)45号.doc

                附件2.建办市(2018)53号.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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